一、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。
二、公告事項:
(一)修正機關:教育部。
(二)修正依據: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第2項。
(三)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」第2條、第1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;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「草案預告」選項下。
(四)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1承辦單位: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。
2地址: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。
3電話及聯絡人:(04)3706-1252,陳科員。
4傳真:(04)2330-1575。
電子郵件:e-2395@mail.k12ea.gov.tw。